网站首页 > 信息平台 > 资料下载 > 正文

大连大学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细则(草案)

发布时间:2016-09-06 13:01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活动管理工作,保障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本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生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团学组织开展的所有学生活动。
第二条 任何团学组织开展活动需经指导教师和主管单位同意,符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学生活动安全责任实行指导老师和主管责任单位负责制 。
二、活动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团学组织在校园内外开展活动,需认真阅读本细则并承诺遵守该细则和学校有关规定。同时,填写《大连大学学生活动申请表》(附件1),经指导老师同意签字和责任单位同意盖章后,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审核备案后,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方可举行.

第五条 如需在校园外开展活动,活动参加学生还需签订《学生活动安全承诺责任书》;由指导老师对该活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开展。
第六条 学生活动开展前,指导教师和主管责任单位要对参与活动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安排专人负责检查水电源、活动设备、特殊情况下人员疏散,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突发情况预案。

第七条 任何学生活动须至少于活动举办前4天上报校团委审批。

三、活动实施
第八条 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表及实施方案开展。不得临时增加危险性活动项目。

第九条 活动过程中和结束时,团学组织应根据活动情况检查场所门窗安全,水电安全、设备安全、气象安全、悬挂物安全等安全事项,及时消除隐患,以免发生危险。如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指导教师、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上报。如存在安全问题或恶劣天气不适合开展活动,应改期或取消。若改期或取消,需上报校团委。
第十条 在校内外组织大型活动或邀请大量外校人员来校参加活动需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安全管理条例,同时保卫处提交书面申请。组织外出活动倡导就近、小型、安全原则,外出活动人数通常不得超过30人。

第十一条 禁止以团学组织名义开展外出旅游、探险、攀岩、潜水、跳伞、赛车、漂流以及参观危险性、毒性、易燃、易爆的厂矿单位等风险活动。
第十二条 如活动参与学生感觉身体不适,活动组织单位应及时安排人员陪护或救治。竞技类比赛活动开展过程中需有医务人员在场并准备常用医疗用品,活动开始前需安排热身活动。在流行性、传染性疾病高发期尽量避免在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如确实需要开展,需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团学组织举办的活动,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道路交通规则和校纪校规,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2)按照组织要求统一安排开展活动,不得单独行动;
3)不到危险场所活动,不到江河游泳,不到险要地带游玩;
4)重视对各类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工作,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5)积极协助做好活动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如外校人员参与我校团学组织举办的活动,应告知并要求其遵守本安全管理细则。如发生意外情况除向我校相关部门上报还应及时与校外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取得联系。
四、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学生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由指导老师和学生负责人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伤害、疾病严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第十六条 擅自举办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开展活动,情节轻微的,取消组织活动的团学组织和相应责任教师的评优资格,并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该学生组织勒令整顿或予以取缔,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活动组织者相应处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大连大学校团委。

共青团大连大学委员会

20142

附件:

关闭